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嘉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9008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14991723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嘉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CN6T94,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源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嘉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发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凯发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凯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财产保全费917元,合计1942元,由原告凯发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