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81号
原告:季**,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户籍地**省丰县。
被告:南京路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十八号泰山科技创新园01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8206854L。
法定代表人于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如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
法定代表人,季学军,院长。
原告季**与被告**、南京路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如东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 洁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