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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南京路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3民初81号 原告:季**,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户籍地**省丰县。 被告:南京路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十八号泰山科技创新园01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8206854L。 法定代表人于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如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 法定代表人,季学军,院长。 原告季**与被告**、南京路易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第三人如东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 洁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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