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322行审78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悦,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贾琨。
委托代理人扈士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8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8年2月在龙家店镇汪上村集体土地上堆放固体物,违法占地面积4.5亩。所占土地类别为水浇地、田坎,位于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出处罚决定。申请执行标的:退还非法占用的4.5亩土地;清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堆放的固体物,恢复种植条件;缴纳罚款89987.7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5亩土地;清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堆放的固体物,恢复种植条件;缴纳罚款89987.70元。
执行费15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利
审 判 员  张树伟
人民陪审员  王洪颖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