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片滨海国际四区62号。
法定代表人贾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517.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艳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琪琨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322执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片滨海国际四区62号。
法定代表人贾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517.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艳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