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2民初894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第三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片滨海国际四区62号。
法定代表人:贾琨,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佟德龙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龙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