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2民初894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第三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片滨海国际四区62号。

法定代表人:贾琨,经理。

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佟德龙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龙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