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322民初3760号

原告***,女,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

被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

第三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片滨海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1054393000。

法定代表人:贾琨,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俊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邵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