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322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片滨海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517.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322执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昌,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昌黎县,住昌黎县昌黎镇三街朝阳片滨海国际****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2行审7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昌黎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517.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