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汝南县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7民初2381号
原告:汝南县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高速公路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54701179C。
法定代表人:*明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917631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大道西段北段康宁新城第17幢2单元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6TKELXF。
负责人:***。
被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受理原告汝南县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南县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