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民终4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9176314Y(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汝南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南海大道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5CG9T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4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258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