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余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0886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死者***母亲。
被告**,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死者***妻子。
被告***,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死者***女儿。
委托代理人**,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告***母亲。
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锋诉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死者***签订《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2018年12月2日、2018年12月12日共向被告交工程保证金22.3万元。双方约定出正负零即返还工程保证金,现主体已封顶,被告仍拒绝返还工程保证金。***收到工程保证金后交给了被告***,被告***又把工程保证金交给了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返还工程保证金22.3万元整及利息(资金使用费年6%)。
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在汝南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施工合同属专属管辖范围,应将该案移送到汝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其提交的《建筑工程大清包合同》,该合同显示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工程名称为汝南县佳和城第1标段,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工程位于河南省汝南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汝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周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