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8民初4046号
原告于保印,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红,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方胜利,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天磨湖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练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于保印与被告方胜利、被告河南省遂平县友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保印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保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保印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1元,减半收取计6770.5元,由原告于保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