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7民初5049号
原告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3元,由原告汝南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峥
书记员 仲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