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民初5022号
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韩愈大街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习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开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