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颍水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2833号
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708719618.
住所地:上蔡县建设路127号
被告:河南颍水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玉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873000211.
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20号西北60米。
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颍水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吕中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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