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5民初1880号之一
原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双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1005952377K。
法定代表人:吴保晶,系单位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全德,系三里河街道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三里河乡秀山村委高庄织机构代码:779435998。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59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汉族,1959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水,河南景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0元,由原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蒋 俊 军
人民陪审员 郭秋平人民陪审员刘详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言 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