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5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秀山村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79435998T。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76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008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黄忠新银行存款7800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康熙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