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5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秀山村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779435998T。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725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5日提起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经调查***名下有车辆、经调查**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向**、***、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9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新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前往驻马店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Q×××××、豫Q×××××、豫Q×××××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新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我院查封,不是首封,暂无法处置;
六、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新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9月30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山县残联苗圃花木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康熙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