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3080号
原告: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黄家学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天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昌,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4日出生,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昌华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文,该公司职员。
原告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永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书 记 员 张 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