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黄家学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孙天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23号院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昌华里巷6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昌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至2021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成功水利水电钻井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案件款证明,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151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