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民初588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告:***,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张明根,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
被告: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52870。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被告: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26350W。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68878390Q。
法定代表人:胡灏。
住所地:;'>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中段东侧
原告***诉被告***、***、张明根、河南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