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91执1119号
宋宏海、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豫:
关于申请执行人宋宏海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6942.11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1039元后,将本案案款75903.11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及诉讼费自愿放弃,现本院(2020)豫139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豫139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