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8920号
原告:张晓峰,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王建波,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刚,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建波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7,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王建波支付原告违约2,000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上述款项的承担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王建波签订协议书,经原被告友好协商就樊集和白秋工地工人工资事宜达成协议,原被告共同认定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27,000元;被告王建波同意于2021年7月1日前付清;如到期被告王建波未能支付原告工资,违约金为2,000元。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建波催要欠款,被告王建波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王建波拒不支付欠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对原告上述款项的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对于发生在南阳市宛城区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故本案移送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