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303民初724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0715291X。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210.6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豫139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受伤产生费用的主要支付责任;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被告**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因后续手术治疗产生了相关的医疗费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二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年14日,被告国电投南阳热电公司将其厂后道路煤气收集项目发包给被告源正公司。被告**以被告源正公司的名义实际施工。被告***系被告**的技术员。原告***经案外人***介绍到该工地务工,被告**根据每天计工量向原告发放工资。2019年11月23日,**请的挖沟机在挖废水处理池过程中,因坑里有虚土,***便让原告等人下到5米余深的土坑清土,原告下去不久,土坑即发生塌方致原告受伤。原告遂被送往南阳万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12月12日出院。2020年9月29日,原告向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9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工作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安全防范意识,自身未尽到规避危险的义务,应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被告**作为接收劳务一方,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让原告下坑清土致其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许无施工资质的**以其名义实际施工,双方系挂靠出借资质关系,对原告的损失,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除后续治疗费用的其他费用。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3民终10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19日,原告***入住南阳万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2021年4月23日出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大小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告***承担该事故20%的责任,被告**承担该事故80%的责任。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实际施工,应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本次住院具体损失如下:1.医疗费6293.79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可以认定;2.护理费原告请求675元,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及原告住院天数,该请求属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每天按50元计算,该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请求营养费250元,每天按50元计算,该请求理由正当,但请求额度较高,应酌定为每天20元计算,该费用为100元;5.原告请求交通费100元,虽未提供交通票据,但该请求属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6.原告请求误工费641.9元,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该请求比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项目,共计8060.69元,扣除原告本人应承担的20%责任,即1612元外,被告应承担6448.69元。
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6448.69元;
二、被告南阳市源正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