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国典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国典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1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330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国典,男,1954年生
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桐***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5万元,现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典被执行人桐柏县水利井灌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