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1757号
原告:兰考县实验小学,住所地:兰考县胜利路北段北。登记证号:52410225067558447T。
法定代表人:魏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男,196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系原告兰考县实验小学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万方机电经销处。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临时房9号。工商注册号:410103600588929。
法定代表人:王志安。
被告:郑州市神龙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890390。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
法定代表人:黄智慧。
被告:袁海涛,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兰考县实验小学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万方机电经销处、郑州市神龙泵业有限公司、袁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立案后,原告兰考县实验小学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万方机电经销处、郑州市神龙泵业有限公司、袁海涛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考县实验小学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万方机电经销处、郑州市神龙泵业有限公司、袁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由原告兰考县实验小学负担。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