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财保3205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被申请人: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60万元。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