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隆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965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2167484XQ。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涛,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务,住三河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申请人:肖燃,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申请人:永嘉隆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Q66R7C。

法定代表人:杜辉。

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燃、永嘉隆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冀1082民初9658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肖燃、永嘉隆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肖燃、永嘉隆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