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82民初9658号之一
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2167484XQ。
法定代表人:蒋晓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涛,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务,住三河市。
被告:***,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永嘉隆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Q66R7C。
法定代表人:杜辉。
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隆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北京复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振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