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8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六间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博傲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陈述不一致,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河北捷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可以确认赞皇中学运动场项目中标后,系由***进行施工,以及后期增加的旗杆、电缆,也是由***实际施工完成。结合再审申请人的交税凭证及对应银行流水等书证以及赞皇县人民法院对***的询问调查,足以证明***系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原始中标合同,就认定被申请人为实际施工方,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薄宝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莉
书记员平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