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民终6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六间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7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为实际施工人有误;2、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完成全部涉案工程任务有误,涉案工程决算价款中有上诉人40万元;3、2018年12月11日,上诉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说明。
***辩称,1、博野县里村中学证实项目实际施工人是被上诉人,该工程全部由被上诉人完成;2、上诉人向博野县教育局出具的拨付款情况说明确认涉案款项是被上诉人所有;3、上诉状中提到的40万元工程款,被上诉人并未放弃,只是因为该笔工程款尚未拨付,只起诉了已拨付的,待拨付后另行起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7353.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3892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博傲公司协商一致,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参加博野县教育局里村中学足球场项目的招标并中标,后原告又以被告名义与博野县教育局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里村中学足球场项目建设事宜具体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购买工程所需原材料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8年1月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8年12月11日,被告博傲公司出具博野县教育局2018年拨付款项情况说明两份:“博野县教育局2018年拨付给***的博野县里村中学足球场项目款947173.2元,已汇入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未果。为此原告提供了中标通知书一份、施工合同一份、博野县里村中学出具的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明一份、被告博傲公司出具的博野县教育局2018年拨付款项情况说明两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采购材料付款证明三份。被告博傲公司对两份博野县教育局2018年拨付款情况说明有异议,认为被告博傲公司的印章是假章,并申请司法鉴定,后被告又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实际施工完成了博野县里村中学足球场项目的全部工程建设任务,经验收合格,博野县教育局将项目款947173.2元已经汇入被告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被告博傲公司出具的两份“博野县教育局2018年拨付款项情况说明”也承认,汇入该公司的博野县里村中学足球场建设项目款是拨付给***的,故被告应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自被告出具收到工程款情况说明之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947173.2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是受胁迫而出具的“博野县教育局2018年拨付款项情况说明”,故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上诉人出具的“博野县教育局2018年拨付款项情况说明”证实上诉人认可博野县教育局已拨付的工程款为被上诉人所有,故被上诉人并非实际施工人及涉案款项中有上诉人40万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2元,由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戚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