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07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执行人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六间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07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607民初1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