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7民初972号
申请人:**,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六间房村北。
法定代表人:曾宏杰。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博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素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