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彦红防护网安装队与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6132号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彦红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周西营村中间。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彦红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高新区彦红防护网安装队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彦红防护网安装队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彦红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