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02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偿还原告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盖付之日止;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名下有公积金。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于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5日对其采取了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5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何江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