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3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开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迎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贾晓峰,男,汉族,1982年4月3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上诉人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贾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未查明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天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贾晓峰三者在案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21)豫02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7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兴海
审 判 员 孙玲玲
审 判 员 程广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永佳
书 记 员 汪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