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3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农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睿,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琪,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时世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庄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0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紫庄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琪、被上诉人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紫庄镇政府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广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判令广通公司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工程及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工程项目的相关中标手续及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只是为了完成形式、程序上的要求,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中标手续及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广通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中标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又于2017年6月27日与紫庄镇政府签订了《马山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但广通公司却在中标之前就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5月22日、6月2日缴纳了工程保证金,证明涉案项目的招投标过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串标情形,因此涉案项目的中标相关手续及合同均是无效的。
二,双方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马山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确定彼此真实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明确约定,紫庄镇政府将马山村增减挂钩项目及杨山后土地开发项目,一并捆绑打包交给广通公司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至工程验收结束,紫庄镇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并且保证金应作为项目区内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紫庄镇政府逐户据实发放,广通公司亦无权要求退还。广通公司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而不是违背诚信,向紫庄镇政府主张非法的不当利益诉求。
三、从法律适用角度讲,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前提是中标合同合法有效,在中标合同无效且存在另一份合同对涉案项目进行了不同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必须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适用哪一份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相关中标合同均是无效的,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马山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紫庄镇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保证金作为项目区内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紫庄镇政府逐户据实发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也是按照该约定执行的,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协议的约定,广通公司无权要求紫庄镇政府支付任何费用。综上,紫庄镇政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紫庄镇政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广通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紫庄镇政府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紫庄镇政府称在中标之前,广通公司缴纳了保证金,这个在建筑工程实务中是正常的。紫庄镇政府以该情况证明涉案工程存在串标情形是不能成立的;第二,紫庄镇政府以2017年6月27日的合同约定不支付任何费用和保证金。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是无效的。紫庄镇政府在一审时也表达了以该项目自负盈亏,在涉案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已经有相关人员因非法采矿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该条款显然是一种掩盖了其他目的的内容,该约定是无效的;第三,一审以中标合同作为计算工程价款为依据,是有利于紫庄镇政府的。据广通公司了解,涉案的两项工程紫庄镇政府收到的工程款远大于中标合同中的款项。综上,紫庄镇政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广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紫庄镇政府向返还广通公司保证金7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竣工之日起,以700000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紫庄镇政府实际给付之日);2.依法判令紫庄镇政府向广通公司支付工程款暂计987502.47元及利息损失(自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紫庄镇政府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紫庄镇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9日,广通公司中标紫庄镇政府的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中标造价502975.94元,日期(日历天)50天,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同日,广通公司中标紫庄镇政府的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项目,中标造价484526.53元,日期(日历天)50天,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2017年6月20日,紫庄镇政府作为甲方与广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甲方承建之2017年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马山村土地开发项且,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各站点、区间交通设施或信号灯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站、区间交通设施部分工程。二、方式,合同中标价为502975.94元,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算。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
2017年6月27日,紫庄镇政府作为甲方与广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马山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双方约定:1.甲方将马山村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与杨山后土地开发项目,一并捆绑打包给乙方实施,至工程验收结束,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施工前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待工程通过验收后,此款转为甲方项目区内拆迁补偿费用。4.因项目建设需要,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首先启动增减挂钩项目。7.乙方在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开发项目施工中,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要求进行施工,项目区内采石、取土须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扩大采石出土的范围和深度。8.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乙方须在2017年8月20日前全面完成打包工程,并确保一次性通过上级国土、财政等部门验收合格。
广通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22日、2017年6月2日三次向紫庄镇政府支付保证金共计120万元。
合同签订后,广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期间,紫庄镇政府返还广通公司保证金50万元。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工程,于2018年2月2日通过徐州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工程,于2019年4月22日亦通过徐州市自然资源和环境规划局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广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暂计987502.47元及利息损失的问题。广通公司中标紫庄镇政府方的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工程及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以及《马山村土地增减挂钩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广通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案涉两项工程通过了验收,广通公司要求紫庄镇政府支付中标价格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广通公司要求紫庄镇政府自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广通公司施工的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工程,于2018年2月2日通过验收,利息从2018年2月2日开始计付。广通公司施工的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工程,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验收,利息从2018年4月22日开始计付。紫庄镇政府辩称,将马山村增减挂钩项目及杨山后土地开发项目,一并捆绑打包交给广通公司实施,紫庄镇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关于广通公司要求紫庄镇政府返还保证金7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问题。案涉工程已经验收,紫庄镇政府收取广通公司的保证金应当返还。广通公司要求紫庄镇政府支付利息损失,因双方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通公司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7502.47元及利息(以484526.5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502975.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于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7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94元,由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根据诉辩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招投标及施工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2.广通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应当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首先,需要明确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民事纠纷系由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且民法典实施前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故本案的法律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本案招投标及施工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紫庄镇政府上诉提出,涉案项目的招投标过程违反强制性规定,存在串标情形,因此招投标行为及中标合同无效,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根据查明事实,广通公司系于2017年6月19日分别中标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并于2017年6月20日与紫庄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紫庄镇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招标人、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及存在其他导致招投标行为无效的情形,虽然紫庄镇政府提出广通公司曾于招投标前向紫庄镇政府交纳了涉案工程保证金120万元,但该事实不足以反映双方之间已构成串通投标,且广通公司不予认可,故紫庄镇政府所称本案招投标结果及据此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通公司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紫庄镇政府上诉提出,其与广通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马山村土地增减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该协议约定,紫庄镇政府不应支付任何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已于2018年2月2日通过验收,涉案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已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验收,因此承包人广通公司有权参照其与发包人紫庄镇政府的约定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前所述,涉案工程招投标行为及施工合同均为有效,而紫庄镇政府、广通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马山村土地增减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且紫庄镇政府并未举证证明系因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该协议,因此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在涉案紫庄镇马山村增减挂钩复垦项目、紫庄镇马山村占补平衡项目均已验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照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判决紫庄镇政府应向广通公司支付工程款987502.47元及利息并返还保证金700000元,具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紫庄镇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76元,由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苏 团
审 判 员 胡元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文轩
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