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81执恢33号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8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4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后因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83650元。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30日、2020年7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高消费。 四、2020年4月14日工作人员到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偃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不动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15日我院工作人员来到被执行人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该公司现处于存续状态,租借岳滩镇政府的房产办公,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找到公司的负责人。 六、目前本案债权尚1836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偃师市岳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王占和 人民陪审员 :郭凤梅
书 记 员 :张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