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永兴街豫五源路交叉口南。
被执行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11号启明村5号楼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2民终2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洛阳万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大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1执1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