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1266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5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西省XX城县陌南联校,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XXXX。 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全学,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淙,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公司)、第三人**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部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