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11号启明村5号楼2**。
法定代表人:邵全学,总经理。
被告:**淙,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对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