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11号启明村5号楼2**。 法定代表人:邵全学,总经理。 被告:**淙,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淙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对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