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2366号
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11号启明村5号楼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