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2366号 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11号启明村5号楼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