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全学
本院在执行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郑州龙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4执19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