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2执3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发展生态农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山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629237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执行人:广德县安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高湖老年公寓1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9429954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发展生态农业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安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82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30495.49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705.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德县安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所有的车辆挂靠在广德县安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本院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广德县安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德县安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均为他人挂靠在其名下,非其实际所有,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所作财产调查工作,但其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讨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实际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阳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