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5736号
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 娉
法官助理 李绪青
书 记 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