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0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媒讯津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4068**广场B座2**1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媒讯津峰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4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现**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津0104执保537号案件对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旷弯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