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3115号
原告:天津市通普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南段西侧星城2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通普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通普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通普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天津市通普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明 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