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1468号
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占开,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宏泰数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5号楼东塔首层1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森宇(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宏泰数码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计2460元,由原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