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1118号
原告:天津市华电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2号4002-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华电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华电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华电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天津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华电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天津市华电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