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民初885号

原告**,男,汉族,住葫芦岛市建昌县。

被告**,男,住葫芦岛市建昌县。

被告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

法定代表人鲍某。

原告**诉**、辽宁绅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浩月

人民陪审员  石达妹

人民陪审员  周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石 盼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