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947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善县。
被告:天津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学府工业园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1号楼5层C50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G11F1K。
法定代表人:户现省,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开发区弘程道18号A-13-1-100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128154Y。
法定代表人:齐义禧,董事长。
被告:天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1359321Q。
负责人:金东寒,校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裕房屋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常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方